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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國家衛健委:鼓勵商保與社會辦醫結合、與基本醫保形成互補
6月12日,國家衛健委、國家發改委、國家醫保局等10部門聯合正式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的意見通知》,重點涉及政府支持社會辦醫力度、推進“放管服”,簡化准入審批服務、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分工合作、優化運營管理服務、完善醫療保險支援政策、完善綜合監管體系等六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該檔中提到將完善醫療保險支持政策。包括優化醫保管理服務、支援社會辦醫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等3項措施。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化管理,將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納入定點。制定出臺互聯網診療收費政策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與社會辦醫聯合開發多樣化、個性化健康保險產品,與基本醫療保險形成互補。
該文件具體如下:
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醫)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滿足不同人群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並為全社會提供更多醫療服務供給的重要力量。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社會辦醫,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深化改革、改善辦醫環境,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政策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完善、社會整體信任度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非禁即入”、審批應減盡減和清理妨礙公平競爭各種規定做法的落實,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政府支援社會辦醫力度
(一)拓展社會辦醫空間。落實“十三五”期間醫療服務體系規劃要求,嚴格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為社會辦醫留足發展空間。各地在新增或調整醫療衛生資源時,要首先考慮由社會力量舉辦或運營有關醫療機構。社會力量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和康復、護理、精神衛生等短缺專科領域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當地政府可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提供場地或租金補貼和其他支持政策。規範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眼科醫院、婦兒醫院等醫療機構和連鎖化、集團化經營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加強規範化管理和品質控制,提高同質化水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二)擴大用地供給。各地在安排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時,本地區醫療設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計畫中落實並優先保障醫療衛生用地。社會力量可以通過政府劃撥、協定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醫療衛生用地使用權,新供醫療衛生用地在出讓資訊公開披露的合理期限內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協定方式供應。經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權利人及其他產權人同意後,對閒置商業、辦公、工業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於舉辦醫療機構的,可適用過渡期政策,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自然資源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三)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創新政府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各地要於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購買醫療衛生服務實施辦法,明確購買服務的主體、內容、方式、程式和監督管理等細則。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支援向社會辦基層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有關公共衛生服務,通過開展養老照護、家庭病床、上門診療等服務方便居民。(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社會辦醫,包括診所等小型醫療機構,可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辦醫可按規定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二、推進“放管服”,簡化准入審批服務
(五)提高准入審批效率。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於2019年底前出臺省、市、縣優化社會辦醫跨部門聯動審批實施辦法,明確跨部門醫療機構設置申請審批首家受理視窗負責工作機制,明確各審批環節時限要求。加強運用資訊化手段,推動部門審批資訊共用聯動,減輕行政管理相對人負擔。設置20張床位以下或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醫療機構,可實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出臺簡化不同類型醫療機構設施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配套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六)規範審核評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依法即時受理醫療機構級別、診療科目變更申請,在法定時間內辦結,提高審批效率。審批過程相關資訊要依法公開,新辦醫療機構專家審核結果要同時送審批部門和申請人。支援和鼓勵社會辦醫參加醫院等級評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相關申請,在3個月內回饋評審結果,並及時認定。將社會辦醫納入醫療服務和醫療品質管制控制及評價體系,促進社會辦醫醫療品質安全水準不斷提高。(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七)進一步放寬規劃限制。政府對社會辦醫區域總量和空間佈局不作規劃限制。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實行告知承諾制,取消床位規模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八)試點診所備案管理。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個城市開展診所備案管理試點。試點城市跨行政區域經營的連鎖化、集團化診所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備案,跨省級行政區劃經營的,由所在省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備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三、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分工合作
(九)發揮三級公立醫院帶動作用。各地要完善醫聯體網格化佈局,社會辦醫可以選擇加入,綜合力量或者專科服務能力較強的社會辦醫可牽頭組建醫聯體,鼓勵適度競爭。支援公辦和社會辦醫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組建專科聯盟。支援社會辦醫參加遠端醫療協作網,提高診療服務能力。支持社會辦醫優先承接三級公立醫院下轉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業務,促進降低三級醫院的平均住院日和運營成本,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使其聚焦三級醫院醫療主業,建立醫療機構間合理的社會分工。對在社區提供康復、護理服務的機構,各地要依法給予稅費減免、資金支持、水電氣熱價格優惠等扶持。支持三級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共用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等服務,形成全社會醫療合作管理體系,有關服務協定可以作為社會辦醫相關診療科目登記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探索醫療機構多種合作模式。支持社會辦醫與公立醫院開展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宣導開展各類醫療機構廣泛協作、聯動、支援模式試點,並建立合理的分工與分配機制,各地要出臺規範合作的具體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完善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產招拍掛、人員身份轉換、無形資產評估等配套政策。(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一)拓展人才服務。全面實行醫師、護士執業電子化註冊制度。全面實施醫師區域註冊制度,推進護士區域註冊管理。制定多機構執業醫師與主要執業醫療機構聘用(勞動)合同參考範本和其他醫療機構的勞務協議參考範本,合理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明確雙方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支援和規範醫師多機構執業。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職、停薪留職醫務人員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完善“互聯網+護理”服務標準,擴大優質醫療護理服務供給。(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四、優化運營管理服務
(十二)優化校驗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校驗醫療機構,重點審查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品質。在保證醫療品質安全的前提下,多機構執業醫師可以按實際執業情況納入所執業醫療機構校驗的醫師基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實行三級醫院分階段執業登記,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有效期內,允許先行登記不少於基本標準60%的床位並執業運行,在醫療機構設置批准書有效期滿前,應當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數的登記。推動醫療機構校驗工作重點聚焦醫療品質安全等關鍵要素。(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三)優化職稱評審。優化醫學類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醫師申報臨床類高級職稱時,對外語成績不作統一要求,對論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規定,側重評價臨床工作能力和服務品質。各地社會辦醫專業技術人員與公立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一樣同等參與職稱評審,且不受崗位比例限制。面向社會組建的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會辦醫行業組織和社會辦醫人員。(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四)提升臨床服務和學術水準。各地從2019年開始,在遴選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以及推進臨床服務能力建設時,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同等對待,並向社會辦醫適當傾斜。醫學類科研專案承擔單位的選擇堅持公開平等擇優原則,一律不得對擬作為專案承擔單位醫療機構的性質進行限制。(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五)加大培訓力度。各地政府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或以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名義組織的相關業務和人才培訓,要為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平等提供名額,並作為培訓專案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五、完善醫療保險支持政策
(十六)優化醫保管理服務。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化管理,將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納入定點,進一步擴大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的覆蓋面,社會辦醫正式運營3個月後即可提出定點申請,定點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時間。醫保部門要加強指導,為醫療機構改造資訊系統提供支援和便利,方便定點醫療機構儘快為參保人提供服務。未能通過申請的,必須在3個月的評估期限結束後告知其緣由和整改內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請。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帶量採購藥品,自主議價,醫保部門按不高於集中採購平臺價格制定支付標準進行支付。依法設立的各類醫療機構均可自願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和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申請,不得將醫療機構的舉辦主體、經營性質、規模和等級作為定點的前置條件,與醫保管理和基金使用無關的處罰一律不得與定點申請掛鉤。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
醫保部門要研究加強監督執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斷完善總額控制管理,提高總額控制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政策開展全面規範清理,按照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一視同仁要求調整完善政策,優化醫保定點前置條件,縮短申請等待和審核時間。(國家醫保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七)支援社會辦醫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互聯網診療收費政策和醫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按規定合作開展遠端醫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之間通過“互聯網+”開展跨區域醫療協作,與醫聯體開展橫向資源分享、資訊互通。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資訊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構建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協力廠商機構搭建互聯網資訊平臺,開展遠端醫療、健康諮詢、健康管理服務。(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八)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與社會辦醫聯合開發多樣化、個性化健康保險產品,與基本醫療保險形成互補。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服務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援商業保險機構資訊系統與社會辦醫資訊系統對接,方便為商業保險患者就醫提供一站式直付結算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投資社會辦醫。(銀保監會、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完善綜合監管體系
(十九)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原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對社會辦醫的行業監管工作與服務,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投訴舉報平臺建設,加大對舉報違法行為的獎勵力度,提高行業服務和監管水準,促進社會辦醫健康規範發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強化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醫保經辦機構對違反協議的醫療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行為制約監督作用。加大醫療行業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要讓嚴重違規者付出沉重代價,真正形成震懾。對發現問題多、社會反映強烈、監管效果不明顯的地方和人員嚴肅問責。(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二十)加強醫療品質安全管理。綜合運用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醫師定期考核、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等手段,加強對醫療執業活動的評估和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社會辦醫納入醫療品質監測體系,建設完善醫療服務監管資訊平臺,建立醫療服務全程即時監管機制,監管結果及時回饋醫療機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資訊系統,並按照規定及標準要求,將診療資訊上傳至醫療服務監管資訊系統。加強醫療健康資訊安全防護,保障個人隱私,對非法買賣、洩露個人資訊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懲處。(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體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處罰等資訊。建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資訊披露制度。各部門相關處罰資訊統一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形成可免費公開查閱的公共信用記錄。其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設立的醫療機構,各相關部門應當將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按規定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並依法向社會公示。制定實施聯合懲戒備忘錄,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行業終身禁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落實)
(二十二)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中華醫學會等行業組織要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完善行業標準,開展醫療機構醫療品質、服務能力等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維護行業信譽。全國性和地方性醫學相關社會團體要同等吸納社會辦醫及其醫務人員,做到一視同仁。開展社會辦醫示範行動。(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發展社會辦醫擺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及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細化工作舉措,確保政策全面兌現。鼓勵各地加大社會辦醫政策改革探索,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地方實踐經驗典型案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對各地負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跟蹤分析,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取得實效。
原文:
關於印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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